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一、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1、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
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将从其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
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税款。
若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
5、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
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
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7、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
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8、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原油、糖等产品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9、
外商投资项目,只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其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在本溪经济开发区投资,不仅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外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享受本溪经济开发区特有的优惠政策。
二、开发区特有的优惠政策
(一)
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
本溪经济开发区每年将根据区内财政收入情况,建立企业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科技发
展基金、鼓励出口创汇基金及贷款贴息基金等,给予区内企业财政扶持和奖励。
1、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上缴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免二减三”政策外,从企业投产
时起,七年内可根据企业项目投资的实际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提供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开发
基金、贷款贴息等各项资金扶持和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延至十年。
2、
内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时起,七年内可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向开发区申请发展基金、科
技开发基金、贷款贴息基金等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延迟至十年。
3、
物资流通、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类型的内外资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起,五年内
可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贡献情况给予财政奖励。
4、
对新办的生产性内外资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其建设期间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
费。
5、
对开发区贡献大的新建内外资工业生产性企业,开发区财政五年内对其基础设施使用费
(水、电、气及供热贴费、租用标准厂房租金贴费)予以补贴。
6、
已在开发区注册的生产性内外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原企业投资规模
50%的,该企业可视同新办企业,重新享受开发区财政扶持政策。
7、
已在开发区注册的其他类型内外资企业转型设立生产性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原企业
从新办企业投产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重新享受开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购买土地使用权,签订合同并交付30%的预定金,即可开工建设。
2、购买土地使用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齐土地出让金的,其土地出让金优惠30%;一次性交纳
土地出让金50%,余额部分60日内交齐的优惠20%;一次性交纳土地出金30%,余额部分6个月交齐
的优惠10%。
3、在一年内全额付清土地出让金,并且投资强度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含1000元/平方米)的
企业,建设项目一次总投资500-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下浮10%;投资强度在1000-2000万元
的,土地出让金下浮20%;投资强度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下浮30%。
4、符合以上两条规定的可合并计算优惠比例,但优惠比例最高不超过50%。
5、凡按全市规划从市内搬迁到开发区的企业,开发区免收其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为开发区引进资金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荐者,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
予奖励,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2、以上引资属国外和港、澳、台资金,或用于兴办高科技、出口创汇的企业,奖励标准提高
0.5%。
3、对引进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在开发区开发的引荐者,按实际投入额的0.5%给予奖励,由开发区财
政支付。
4、为开发区企业引进资金兴办合资生产性企业或引进有偿使用资金的,受益方奖励引荐者的费
用,按正常费用摊入项目建设成本(费用)或正常财政费用。
5、对为开发区引进市外非生产性企业的引荐者,可给予其该企业第一个财政年度为开发区创造的
实得财力10%的奖励,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6、上述资金以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为基数计算。项目投资额到位即兑现奖金额50%,余额待项目
建成投产时支付。项目跨年度的,按年度资金实际到位额,按比例进行兑现。
(四)其他政策
1、按省人大《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规定,异地搬迁至开发区并登记注册的企业,设
在开发区以外不独立纳税的分厂和车间,可享受开发区内的各项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2、外商(埠)独资或控股企业,可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在市外生产经营,享受开发区有关财政
扶持优惠政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在开发区兴办的,对开发区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兴办的项目,经管委会
一事一议在财政扶持、土地出让等方面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4、上述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从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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