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本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操作办法
(一)优惠政策
1.凡在本溪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均含下限,不含上限),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分别给予1年、2年、3年的财政扶持,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100%、50%比例的财政扶持。扶持期结束后,凡属“三大接续产业”(旅游、现代中药、钢铁深加工制品)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再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2,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再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本溪市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含30%)以上的,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100%的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自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
4.新办企业投资者追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企业再生产的,按追加投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2年财政扶持。
5.新办或落户我市的科研开发企业,新上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全市经济有牵动作用的,由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给予重点扶持。
6.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生产加工项目、大型现代商业流通项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经各级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扶持。
(二)操作办法
1.按照“规范审批程序,纳税属地兑现”的原则给予企业财政扶持。凡符合享受财政扶持优惠政策规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及当年纳税完税凭据,经县(区)招商引资办审核,报县(区)政府审批后,到企业纳税属地财政部门兑现扶持优惠政策;对纳税属市级财政收入的,由企业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到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到市财政部门兑现扶持优惠政策。
除上述资料外,符合享受第2条优惠政策规定的,需提供市外经贸局的确认手续或市科技局的确认手续;符合享受第3条优惠政策规定的,需提供市劳动保障局安置职工的确认手续;符合享受第4条优惠政策规定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再投资证明和中介机构的验资证明;符合享受第5条优惠政策规定的,需提供市科技局的确认手续;符合享受第6条优惠政策规定的,需提供市经贸委、市商业局、市建委等部门相关的确认手续。
2.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财政扶持优惠政策的相关审批手续,于次年将财政扶持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国土资源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操作办法
(一)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上的(含10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新兴工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新兴工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缴纳。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测算额缴纳。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2.新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与“三大接续产业”密切相关企业的,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土地出让金由政府全额收取后返还10%-3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
3.占用现有耕地(不合基本农田)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或开发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新办企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本部门应收取的费用。
4.投资改造中药加工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新办企业的,土地出让地价下浮20%。
5.其它未尽事宜,按引进项目的性质,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待遇。
(二)操作方法
新办企业和新投资项目符合上述1—4条优惠政策规定的,由企业提出国土资源优惠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或验资、评估数据、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县、区政府审核,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审批后,凭审批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溪新办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的投资者,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纳税登记工本费、银行帐户开立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合同鉴证费、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等新办企业,免收土地变更登记费、减按60%收取环保评价费,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的新办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收费上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对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或经市政府一次性拍卖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免收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五)外商或域外投资者需要安排子女在本溪中、小学校就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其子女到重点学校就读。
(六)新办企业引进、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由各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它
(一)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财政、国土资源方面的优惠政策另行规定。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本委发[2003]7号)同时废止。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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